安徽科技学院学生转学确认暂行办法(修订)
校教〔2017〕85号
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, 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第41号令)和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省内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核确认权限的通知》(皖教秘学〔2014〕29号)文件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、特别需要,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,可以申请转学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转学:
(一)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;
(二)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;
(三)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;
(四)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;
(五)无正当转学理由的。
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,学校应当出具证明,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。
第二条 组织领导
学校成立学生转学工作领导组,全面负责学生转学工作。其成员如下:
组长: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
成员:教务处、学生处、招生与就业工作处、监察审计处及教学院(部)负责人等。
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,具体负责协调、办理学生转学工作。
第三条 办理学生转学程序及时间
(一)我校拟转出至省内其他学校的学生,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,经教务处初审后报转学工作领导组批准,待拟转入学校审核确认后,办理转学手续。转出和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,办理学籍变更手续。
(二)省内其他学校拟转入至我校的学生,在拟转出学校审核确认后,提供相关转学材料至教务处,由教务处初审后报转学工作领导组批准,通过后办理转学手续,转出和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,办理学籍变更手续。
(三)省际高校学生转学,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,由转出、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,办理转学手续。
(四)学生学籍变更办理时间为每年的2月20日至3月10日和8月20日至9月10日,其他时间不予办理。
第四条 学生转学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学生转学申请(确认)表;
(二)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(包括学籍变动情况);
(三)载有学生本人基本情况的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、拟转入专业的最低分学生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(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);
(四)有关证明材料包括:
1、因患病转学的,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。
2、如“确有特殊困难”转学,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。
第五条 办理学生转学除确因特殊困难外,转出与转入学校不得在同一城市。
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转学工作,做到各负其责、各司其职。教务处负责转学政策宣传、手续办理等工作;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学生高考录取成绩审核;学生处负责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审核;保卫处负责学生户籍审核;校医院负责提供学生体检材料;相关教学院(部)负责学生学业成绩审核。
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,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本、专科教育的学生。
第八条 学生转学工作由学校学生转学监管小组负责监督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科技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2017年8月3日